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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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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泰国商标

     一、概要

    1.法律构成:泰国商标法于1991年10月28 日颁布,1992年2月13日生效,该法2000年经过修改,并于2000年6月30日生效;
    2.泰国属于英美法系,商标权的获得基于使用与注册相结合的原则;
    3.泰国接受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联合商标和彩色商标的注册申请;
    4.泰国采用《商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作为商品和服务商标的分类标准;
    5.泰国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

     二、可作为商标注册的构成要素

    (一)可获得注册的商标应具备下列特性
    1.具有显著性;
  2.不含有被法律所禁止使用的要素;
  3.不与他人在先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

  (二)商标具有显著性

  商标具有显著性是指社会公众或消费者认为该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商标有所区分。具有显著性的商标至少应具备下列基本要素之一:

  1.自然人的姓、姓名或是教名、法人的名称,或以特殊及特定形式表现的商号,并且与所使用的产品的性质或质量无直接联系的;
  2.与所使用之商品的性质或质量无直接联系的、并且也不是地理名称的文字或短语;
  3.以特殊或特定形式表现的颜色组合,或具有创意的文字、数字或字母;
  4.商标注册申请人的签字,或申请人企业创始人的签字,或获得许可的他人的签字;
  5.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获得许可的他人的肖像;
  6.具有创意的图形。
  不符合上述第1和第2项的要求的商标,但该商标被广泛使用并且广为人知,同时也不违反有关的商标法律,则可被认为具有显著性。

      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的要素

  含有下列要素的商标不可注册:
  1.泰国王室或官方的印章、标志、旗帜、装饰等;
      2.泰国王室的名称、签字、缩写以及朝代名称;
  3.泰王国国王、王后和其他皇室成员及其继承人的肖像,以及其名称、签字、标志等;
  4.外国的、国际组织的、外国首脑的、外国官方的旗帜和标志;外国的和国际组织的各种产品质量保证标志,或者外国或国际组织的名称、首字母缩写等,除非得到该外国和国际组织的授权;
  5.各国的官方标志、国际红十字标志等;
  6.与泰国官方或官方代理、外国官方或国际组织举办的展览会或博览会上颁发的奖章、证书、奖状或其他荣誉标志相同或近似的商际,除非申请人的产确实获得了这种荣誉,并且上述荣誉标志构成其商标的一部分,同时在商标上明确标明了获得上述荣誉的年代;
  7.违反社会秩序、社会道德和公共利益的商标;
  8.以泰国官方的认定为标准,认为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能够引起公众对产品来源和产品产地的混淆及误认的商标,不管该商标是否已获得注册;
  9.受有关法律保护的地理名称,以及其他为商标法和商标条例所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要素。

  根据泰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是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不同类别在先注册的商标近似,并足以造成公众对产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该商标也不会获得注册。

      四、申请人资格

  泰国的或外国的个人和法人均可申请商标注册。但商标所有人或其法人代表必须在泰国具有可供商标审查官联系的地址或场所,该商标才可获得注册。对于外国商标申请人来说,所要求的上述地址可通过委托泰国的商标代理人实现。

      五、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泰国的商标主管机关为泰国商标局,商标局泰国商业部管辖。

  泰国的官方语言为泰语。

   (一)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1.经公证的委托书;
    2.商标图样:如果申请彩色商标,每件商标申请必须提交35份商标图样(商标图样不得大于5cmx5cm,否则将额外收取费用);
    3.提供所申请保护的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名称或项目;不允许以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中每个类的标题代替;
    4.商标中的非英文文字、委托书中的非英文部分,以及所提交给官方的所有商标文件中的非英文部分,都应附有相应的英译文; 
    5. 如果提交商标的在先使用证据,则应在申请日后的30天内提交。

        (二)商标申请程序

      商标申请将根据泰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和泰国官方的商标实施条例所规定的程序予以办理。

      在对商标申请所做的官方审查中,商标审查官具有下列权限:
        1.对商标申请人发出对有关情况的调查函件并要求申请人如实回复,要求申请人作相应的口头声明或书面声明,或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该商标申请有关的文件供审查; 
        2.要求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外文文件的泰文译文;
        3.可以邀请任何人对与该商标申请的有关事实作证,或是提供相应的解释或建议。
      如果商标申请人无合理的原因而违反商标审查官的第1项或第2项要求,将被视为放弃其商标申请。

      如果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可要求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的90天内对该商标申请做相应的修改,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的基本构成要素不可注册,也可以直接驳回该商标申请。

      如果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注册的商标作为整体可以注册,但商标中含有与所使用的商品有关的商品通用名称的部分,或是该部分无法为申请人所专有,或是该部分不具有显著性,商标审查官可以要求商标申请人在收到通知后的90天内声明放弃该部分的专用权,或是删除该部分。商标审查官在发出上述通知时,应在通知中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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